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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曝光几起典型道路交通违法案例

来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李平子 2023-11-20 10: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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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秩序,有效化解交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为人民群众平安顺畅出行营造安全稳定的道路通行环境,我市公安交警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就今年内4起交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广大驾驶人遵纪守法,有效避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3年4月10日17时33分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巡中队接122中心转警,称白云镇临鸭公路集庄社区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良,驾驶无牌农用旋耕机从事发地点旁的农田上临鸭公路。李某良驾驶农机违规掉头,且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与在白云镇临鸭路集庄社区路段正常行驶的一辆皮卡车相撞,由于李某未注意路面情况,未采取紧急制动,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李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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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对李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对李某进行血液抽样检查平均值为11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对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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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某良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拐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记1分罚款200元;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记9分罚款200元;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第9项之规定罚款200元,共进行扣10分,罚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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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3年7月31日,雷某辉驾驶鄂LEH850白色轿车沿107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19时15分许,白色轿车行驶至107国道与南正街十字交叉路口抢黄灯,遇舒某贤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载乘李某琦,自车行方向右侧闯红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避让不及两车相撞,相撞之后鄂LEH850失控,又与停靠在车行方向右侧、由北往南方向的两轮外卖电动车相撞,后与控制人行横道的信号灯相撞,造成三车受损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民警提示广大市民:红灯,不可闯!黄灯,不可抢!遵守交规,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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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23年8月4日11时许,临湘交警在我市107国道1520公里路段查获湘F28**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违法载人,经查,该车核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12人。(货箱内坐了7人)。经询问驾驶人周某海,车内人员都是铁路维修工人,当天是在羊楼司抢修铁路后返回临湘。

经过民警的耐心劝导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了货车违法载人的严重危害性,将货车车厢内的工人全部由其它车辆转运回临湘,及时消除了一起交通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周某海实施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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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2023年08月31日09时17分,当事人谢某太驾驶车牌号为湘FV1**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在临湘市长塘镇石田村工一组T型路口(X105县道17KM200M)地段,由于谢某在道路左转弯时未减速或停车瞭望,与经过道路口未减速慢行的龚某荣驾驶车牌号为湘F5**J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驾驶员谢某太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初步勘察造成此次事故的分别原因是:谢某太未注意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第二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龚某荣:经过道路口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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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李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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